王海良:两岸冷对抗,大陆如何出招?应修订《反分裂国家法》

2016-08-21 16:16:02   

具体来看,在台湾方面,一方面,蔡当局选择柔性“台独”路线。两岸关系发展道路怎么走的关键在于民进党的政治抉择,而作为民进党的主席和代表民进党执政的地区领导人,蔡英文陷入了既坚持“两国论”,拖进“和平台独”,又试图保持两岸经贸合作、人员交流,以消除两岸关系问题对民进党长期执政干扰的矛盾之中。

  另一方面,重拾“文化台独”策略。在大陆实力日益提高的情况下,对无法实行“法理台独”的蔡英文而言,最好的办法就是推行“文化台独”。“文化台独”性质上属于柔性“台独”,也是隐性“台独”,其危害性绝不亚于“法理台独”。文化台独”往往是悄悄的、渐进的、渗透的,有时是前置式的或植入式的,不明显、不易辨识。“文化台独”危害长久,遗患一代,毁掉文化认同和民族认同。

  在大陆方面,大陆已经做出明确坚决的回应,不给“台独”任何幻想空间,以消除岛内社会的模糊认识。大陆果断中止了两岸官方及半官方正式往来,而半官方的联系也仅限于发生特殊事件后的紧急处理,不具有任何政治涵义。

  王海良赞成大陆这样的态度,台湾民意可能会因此转变。所谓台湾民意是建立在台湾认同基础上的,其中新世代的成分很大。大陆若继续从经济上提供支持,无异于供养新一代“天然独”。

  国际场域的冷对抗

  王海良指出,国际空间无疑是蔡英文当局的一大软肋。预计从今年的APEC峰会到明年的博鳌论坛和世卫组织大会,台湾的参与层级和前提条件都是问题。台湾加入亚投行将变得更加困难。在台湾“邦交国”方面,大陆与马英九当局之间的默契已成为历史。保守的估计,两岸结束外交休兵以后,在2020年台湾选举前,其“邦交国”数量将减半。

  王海良认为,这样“台独”的气焰将被打掉,蔡英文难以连任,泛蓝将有条件翻身,且将使台方未来与大陆谈判的地位和讨价还价能力大大下降。而基于陈水扁时期的政治发展和历史事实,当下的民进党激进势力仍会推动重返联合国提案,如果蔡英文不能加以阻止,无异于引火烧身,势将招致大陆方面的激烈回应和惩罚。 
  在南海问题上,假如蔡英文智囊以为西太平洋局势可以利用,执意借南海问题谋取政治利益,大陆可以出手,在外交领域还以颜色,则她必须承受两方面的重大危机与损失。

  一是进一步降低“中华民国”国际地位,台湾无权再提南海问题,一旦太平岛发生被越南攻占的危险,大陆依法收复它之后,不会归还给台湾。

  二是引起连锁反应,压缩台湾国际空间。大陆可以接纳愿意与中国大陆建交的台湾“友邦”,台湾从而发生“雪崩式的断交潮”。这会进一步大大削弱“中华民国”的国际基础,毕竟国际承认是国际基础的核心。

  王海良表示,“试想国际上都不承认“中华民国”了,还会有国家承认“台湾共和国”?”

  此外,大陆不接受南海问题的多边谈判,故不存在允许台湾参加多边协商的问题,也不会允许台方参加中国—东盟涉及南海问题的协商等活动。

  法律场域的冷对抗

  关于两岸在法律场域的冷对抗,王海良以为,只要台湾不消除“台独”就难以避免。一方面,“台独”势力必然会利用民进党及绿营在“立法院”的多数优势,推动一些有“台独”性质的法案,这无疑将直接冲击大陆的一中立场。另一方面,针对“台独”活动和形式的泛化、多样化、隐蔽化,大陆理应有所行动。“双方以法律为武器或手段展开相互攻防,将是两岸冷对抗的主要形式之一。”

  从近年来的实际情况看,由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反对“台独”确实让位给了交流合作,但面对“台独”势力的卷土重来,运用法律武器遏制、打击“台独”不能不提上议事日程。其中,《反分裂国家法》就是最有利的武器。
 王海良高度评价《反分裂国家法》的作用,认为它触动了美国为首的西方;震慑了陈水扁当局及其“台独”社会基础;始终作为一条法律底线起到了最终威慑作用;它通过反弹,促成了胡连会、国共合作、五项愿景。总体上看,它直接针对法理“台独”,有效防止了“台独”严重后果。

  他同时提出,《反分裂国家法》也有其局限性:一是,适用对象基本是台湾当局或者整个台湾,而不适用于台湾社会中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因而其执法空间小,执法手段单一,降低了应有的威慑力和制裁力。二是,主要针对直接宣布“台湾独立”这样的显性法理“台独”,而不是文化“台独”、教育“台独”、社会“台独”等隐性“台独”。三是,当国民党执政时,“台独”势力的政治代表下野,变成民间力量,化身千万民众,而大陆一方面要顾及执政当局的需要,保持足够的政策柔性,另一方面又忽视和低估了“台独”在民间搞分裂的危害性。

  应修订《反分裂国家法》

  “大陆将适时修订《反分裂国家法》”,王海良说。他认为,应把反分裂纳入法制轨道和全面治理框架,扩大该法的适用范围,制定该法的实施细则,真正发挥其法律武器的作用。

  王海良提出六点修改建议,第一,要将一切分裂国家的行为和行为主体都纳入依法惩制的范围,首先要明确该法适用于发生在中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分离主义犯罪行为,无论这一犯罪行为的主体是哪个地区、族群、阶层、政党的团体或个人,无论其政治立场是什么,也不论该犯罪行为是什么形态或形式的。

  第二,对分裂犯罪分子,不能笼统地确定为分裂国家罪,而可能根据具体犯罪情况确定不同罪名,如发动、组织、实施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罪;协从分裂国家罪、包庇分裂国家罪;涉及外国的分裂犯罪则可定为叛国罪、协从叛国罪、包庇叛国罪等。

  第三,相应地,得根据《反分裂国家法》成立宪法法院或反分裂国家特别法庭、特别检察机关和特别调查机构,并赋予这些机构以特别司法权。

  第四,相应地,全国人大可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实施细则》,对实施修订后的《反分裂国家法》具体实施规则,尤其是对分裂国家罪行的侦察、认定、缉捕、起诉、审判(缺席审判)、惩处、追诉以及赦免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五,鉴于两岸分治现状,要像对待战犯的处理那样,充分研究证据搜集、事后追溯、缺席审判等有效措施,以收震慑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