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鹏飞:港独闹剧,两议员在立法会闹翻天

2016-11-05 11:42:08   

近日媒体报道,香港有两名议会冲击立法会,公开篡改制式誓言,喊出香港不是中国的口号,气焰十分嚣张,具体过程大家可以看新闻报道,我就不再重复了。昨天我们谈到美国选举的丑陋,今天我们在香港又看到了所谓民主的丑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地方政府的立法机构,居然有所谓的议员公然打出分裂国家的旗号,这是违宪、违反基本法的叛国行为,世界上有哪个国家、哪个中央政府,容许这么胡闹。谁能在美国某个州议会公然鼓吹南北分治?
 
这件事情,再一次让我陷入了深思。我的亲爱的祖国,确实有这么多丑类,在大陆,有些人想一方面推翻牺牲了几百万先烈才夺取政权,并成功领导中国人民即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产党,一方面他们又幻想从共产党那里要到民主。在香港,有人一方面反共仇中厌华想颠覆基本法,一方面却希望依照基本法参选特首。在台湾,有人一方面不承认一个中国,一方面又想打民意牌实现和平台独。也只有中国的这些败类,才会有这样无耻且可笑的政治逻辑。
 
有时候,看到这些分裂祖国的人物下作的嘴脸、癫狂的行径,我会有一种深入骨髓的悲凉感。因为,这些人也是同胞,也是流淌着炎黄先祖的血,可是他们在戕害祖国的时候为什么这么恬不知耻?他们也是受害者但是浑然不知。帝国主义在全世界烧杀掠抢的过程中,只有中国因为过于庞大而无法完全吞并,于是他们采取了以华制华的半殖民模式,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处心积虑培养皇室贵族、买办、高等华人、官吏、知识分子的亲西方的、汉奸的、数典忘祖的情结。
 
比如日本甲午战争后逼迫清政府签订的屈辱条约中,就特别设立了中国政府不得对帮助日军的各种汉奸进行任何处罚和清算的条款。帝国主义的努力确实没有白费,直到今天,世界上也只有中华民族内奸最多,因此到处可以听到对复兴民族的共产党、毛泽东、邓小平的疯狂诋毁之声。大家都在谈红二代官二代,忘记了汉奸二代三代四代在大陆、台湾、香港,假扮爱人民到无法呼吸、争民主到无法入睡的角色,实际是处心积虑把国家推向四分五裂的火坑。
 
有人说,香港的问题在于大陆给予的民主不够。其实正好相反。香港的问题就是英国殖民者从来没有给过香港人任何民主,祖国接手后,给了他们高度独立的治权、立法权、司法终审权等,但香港还不适应这样的高度自主管理体制。香港有些人过度消费了大陆的善意,以为可以为所欲为。立法会不敬畏基本法,政府过于软弱,资本家财团借机暴富,亲英美的乃至主张港独的公知对人民的蛊惑,长期被误导的头脑简单的民众,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等,构成了香港的主要问题。
 
有人把民主看得高于主权,有人把法律看得高于国家安全,这都是书生之见、迂腐之见、误国之见。好在中国共产党不会上这样“小儿科”的当。我认为,在中共面前,香港这些挑战主权问题的人们一定会碰得头破血流。香港那些认为惩治他们于法无据的法律党一定会惊得目瞪口呆。港独分子将会面临被缉拿、被追捕、被判刑乃至被终身监禁或杀头的风险。当年为了国家民族最高和最长远的利益,一场解放战争改写了中华大地上的一切规则,何其壮哉。我劝港独分子不要错估了共产党。
 
国家主权是一种鲜血浇灌出来的魔杖,挥一挥它,就可以演化出治权、司法权、行政权、人权、物权、居住权等等等等,这样的宝贝,狗日的盗贼当然垂涎三尺。他们要民主是假觊觎国家主权是真,香港人切莫上当。你们可以翻翻一部人类史,为了主权之争,可谓血流成河,香港人的福祉或民主权力和国家主权比起来,如果你要叫我说实话,还是国家主权更大一些。邓小平当年对撒切尔夫人说的斩钉截铁,无论面对怎样的动荡,主权问题是不能谈判的。
 
两议员闹场事件之后,大陆自然是一片谴责之声,很多媒体也都刊文谴责。比如《环球时报》就发表了一篇激情澎湃的檄文,但说来说去,无非是表示这俩个人无论如何不能再当议员了,以今天国家的强大,中央施加影响,应该能够做到这一点。让这两个闹事的议员付出代价,让他们当不成议员了。我觉得,这样的文章还是太肤浅了。这两人这么闹,估计就没打算继续当议员了。不让他们当议员,这处罚实在是太轻了。对香港问题应该有系统解决之道。
 
港独越来越离谱。先是有人在英国注册香港独立党,后来又有人在香港成立以港独、公投制宪为政纲的政党,其发起人又是要参选立法会议员,又是应邀到美国大学演讲,又是写文章鼓吹。处处在试探中央政府和港府的反应。这一次,又闹到了立法会。应该说绝大多数香港人是爱港爱国的,但如果我们对首恶分子的惩罚不足以令追随者、仿效者为之胆寒,天长日久,聚沙成塔,就可能又演变出台独逐步坐大的同样局面,一旦养虎为患,再动手就晚了。
 
我的建议之一,国家是否可以考虑修订基本法。以修正案的方式总结香港回归以来的经验和教训,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治理模式存在的一些不足加以弥补,将中央和香港之间需要进一步规范的问题加以明确,将基本法规定但还没有实现的问题,提出新的解决办法,比如关于23条的立法和香港政改的问题,将港独问题的整治问题进行统筹谋划,提出系统修法方案,报经全国人大批准,形成完整的国家意志,这对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有好处。
 
我的建议之二,修法中要特别明确一国两制的定义。一国是主权,两制是治权。要明确香港只拥有国家授予的有限治权,尽管是高度自治。有的港人要问,难道一块土地上的人民对这块土地的主权,不能发表意见吗?我们必须毫不含糊地回答,是的,不能。因为这个世界,关于主权,只是对一个政治基本单元而言的,这个最小的单元,就是国家。国家之下的政治实体是不能妄议主权的。如果任何一块土地上的人都可以自行改变主权,则世界必将大乱。
 
我的建议之三,关于香港政改要在修法中及时加以体现。不能等分裂分子蛊惑人心,等政改问题再次发酵后再应对,应当未雨绸缪。特首候选人的产生是问题的焦点,我们可以按照世界通行办法,规定候选人拥护国家宪法、香港特区基本法、符合年龄国籍简单要求的香港公民均可参选,大门敞开,但是全国人大专设一个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查候选人资格。这样既把住了关,又避免香港人误解,以为先由一个一千多人的委员会选举之后,再让他们画圈。
 
我的建议之四,关于香港终审法院的终审权要有明确界定。也就是说,它的终审权仅限于香港司法权管辖范围内的法律最终裁判,而不是香港地面上一切法律事务的均由它来终了。我认为,在涉及外交、军事、国家主权、国家利益的法律事务中,香港不具有终审权。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最后决定权。在这样的规范下,议员在立法会鼓吹港独,香港终审法院如宽宥港独分子,最高法可以再行裁决。这就比所谓的施加影响来改变有些审判结果,要科学很多。
 
我的建议之五,关于治理港独问题要尽快明确立法。很多人以为大陆的法律都不在香港实施,这是误解。《基本法》附件三规定了在香港实施的十部全国性法律,如关于国都、纪年、国歌、国旗、国徽、国籍的法规等。据此,我建议修法时附则三直接由全国人大批准增设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港独特别决议》,比照法刑法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设置徒刑。这样国家安全部门就可以在香港设立机构,负责抓捕港独分子到大陆受审。岂不快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