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思勰:印度喊着“反殖民”的口号,剥夺他国的领土、独立和自由

2017-08-05 08:54:42   

众所周知,印度今日之领土继承自英国在南亚次大陆的殖民地,今日印度对其土地所享用之权力实则是继承自英国殖民者在南亚次大陆上的权力,正是这种国家继承关系造就了今日印度之边界。但是值得人们注意的是,正是由于印度继承的是殖民主义者在南亚次大陆的权力,其也承袭了殖民主义者在南亚次大陆的特权和对其他国家的不平等权力。
印度民族独立运动一方面有着反殖民的反压迫性,一方面又表现出了对待其他民族和人民的压迫性和殖民性。由于英印政府的统治范围是通过不正义的殖民战争而来的,印度政府对这些殖民特权和领土的继承改变不了其不正义的本质,改变不了印度对某些领土的非法占有的性质。


英国在南亚次大陆的殖民地是从各个渠道掠夺而来的。首先,英国对莫卧儿帝国进行了殖民征服,效法其“郡国”并行的特点,将殖民统治分为两种,其一为直接领有的殖民地,即英国在南亚次大陆的某些地区直接建省,进行直接统治,称为“英属印度”;其二为间接统治的附属国,即英国通过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的方式,逼迫南亚次大陆上土邦的王公与英国签订不平等条约,成为英国的附庸,称为“印度土邦”。
印度独立运动主要发端于上述的“英属印度”,印度当地的精英阶层,通过英国制定的《1919年印度政府法》和《1935年印度政府组织法》逐步进入英印政府,进行自治。但是这两个法案,甚至是1947年标志着印度独立的“蒙巴顿方案”,都保留了印度土邦自主选择成为直属英国的海外领地、自决独立还是加入印度的权利。独立后的印度政府却一心想要继承对这些土邦的殖民特权,享有对这些土邦的宗主权。印度政府甚至并不满足于对这些土邦的殖民特权,进而直接吞并这些土邦,其通过武力威胁或是直接以武力入侵的方式占领了这些土邦,达到了实质上侵略吞并的效果,如印度最大的土邦海德拉巴就是在“蒙巴顿方案”后宣布独立的,但是尼赫鲁政府悍然入侵,将其强行吞并。这些土邦原先在英国殖民者统治之下还保留了一部分的自治权,独立后的印度政府却通过《1950年宪法》取消了这些土邦的自治性权力。可以说,印度政府在吞并这些土邦方面做得比英国殖民者有过之而无不及。


▲尼赫鲁

其次,英国通过对南亚次大陆的相邻国家进行殖民侵略,以武力威胁签订不平等条约的方式,掠夺了众多土地。1824年,英国悍然对缅甸发动殖民战争,逼迫其签订了丧权辱国的《杨达波条约》,掠夺了缅甸的众多土地。当前位于印度东北部的曼尼普尔邦和阿萨姆邦的部分领土就是通过这一殖民战争而得来的。1864年,英国又对不丹进行殖民战争,逼迫其签订不平等的《辛楚拉条约》,掠夺了不丹的众多领土。以上这些领土位于印度东北,理应在英国殖民者退出南亚次大陆的时候归还给同样受到殖民侵略的缅甸和不丹,但是印度政府以殖民者的继承者自居,非但不予归还,反而变本加厉,取消了上述曼尼普尔土邦的自治权。
最后,英国通过殖民战争将原本独立的国家转变为其进行殖民统治的“英属印度”或者“印度土邦”。1838年,英国完成了对阿洪姆王国的殖民征服,将其领土转变为其直接统治的“英属印度”,今位于印度东北部阿萨姆邦。更值得人们注意的是,英国于1890年同清政府签订了《中英会议藏印条约》,这一条约的首要意义在于迫使清政府承认英国吞并锡金,在此背景下英国同清政府才勘定了西藏地方和英属锡金的边界问题。自此,锡金这一原本独立的国家成为了英国的“印度土邦”。而1910年,不丹又在遭受到英国的屡次侵略后不得已宣布接受英国的“宗主权”。对于这部分领土,印度政府在独立后,不仅仅没有帮助同样受到殖民压迫的人民进行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反而强行继承英国殖民者的特权,或对这些“土邦”强行吞并、改制、取消其自治权,或者仍然以宗主国自居,妄图指导这些国家的内政外交。


印度对上述的第一种土地的继承尚有历史依据和民族自决的根据可言,但是对于第二种和第三种土地的继承和对其特权的保有,可以说是完完全全不正义的,是延续了殖民者的作风的,也违背了国际法。由于英属印度殖民地在扩张中大量招募了印度籍的士兵,直至印度士兵成为了英国殖民扩张的排头兵,成为了英国在南亚次大陆的殖民军队的主体,故而独立后的印度政府将这些英国殖民者掠夺的土地,看作是印度士兵进行的“开疆拓土”。印度独立运动中的非暴力不合作以及积极参与英属印度殖民政府的做法,实际上使得印度精英在反对英国殖民压迫的同时,将自己看作了殖民者的天然继承者。其在反压迫的同时,没有能够帮助其他人民和民族进行反殖民压迫的斗争,反而成为了骑在其他人民和民族头上的压迫者。


印度在其东北部分领土,实际上是通过上述第二和第三种手段获得的,其对于这些领土的权力是继承自完完全全不平等的殖民特权和殖民利益的。当前,印度政府首先是妄称独立后的中印政府并未对中国与印度锡金断边界进行勘界,但是绝口不提1890年《中英会议藏印条约》实际上是强迫清政府承认英国吞并锡金的国际法文件。如果印度政府不承认由这一国际法文件所确定的中印边界,那么同时也就否认了印度政府继承自英印政府的对锡金领土的权力,其对于锡金的统治就成了没有了国际法依据的彻彻底底的非法占领。
其次,印度政府号称帮助不丹处理与中国的领土纠纷,这实际上是延续了英印政府对不丹的“宗主权”。这一非法的、不正义的“宗主权”本应随着《联合国宪章》中国家主权独立,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的原则而废除,印度在1950年代和中国一同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表明了其愿意遵守“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国际法原则。但是时至今日,印度却重提早已被国际法和国际社会所摒弃的殖民“宗主权”,可谓是自以为是地“穿越”回了19世纪。


怪哉,所谓印度领土问题也。一个以反压迫为口号争取民族独立的政府却在压迫其他民族,一个以反殖民为口号争取国家独立的政府却想要继续保有对其他国家的殖民特权。
(文章转自文汇APP 作者:周思勰单位为日内瓦国际关系及发展高等研究院)